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時值禽流感好發季節,為防範疫情發生及傳播,養禽業者應遵守「本市H5、H7亞型家禽流行性感冒及家禽新城病防治措施」,加強落實各項禽場生物安全軟硬體防疫,公告轉知台南市所轄養禽業者配合辦理

一、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109年12月1日防檢一字第1091473001號函辦理。
二、近期國際間高病原性禽流感疫情頻傳,俄羅斯、哈薩克、以色列、英國及荷蘭等國發生疫情,請本市養禽業者落實各項生物安全防疫措施。
三、經查109年11月13日至11月26日,世界動物衛生組織(World Organisation for Animal Health, OIE)網站公布新增計12個國家(比利時、丹麥、德國、法國、寮國、瑞典、克羅埃西亞、德國、伊朗、義大利、波蘭及斯洛維尼亞)通報高病原性禽流感疫情,顯見國際疫情仍嚴峻,且時值禽流感好發及候鳥來臺度冬季節,養禽業者應配合辦理下列事項,以杜絕疫情入侵及傳播:
(一)加強禽舍防鳥設施,避免家禽與候(野)鳥接觸,防堵犬貓進入禽場,以及強化野鼠與蚊蠅等病媒防治措施。
(二)落實人員及車輛門禁管制,人員、車輛、箱籠及器具進出禽場時應徹底消毒,並增加禽舍消毒頻率,每週至少2次以上。
(三)避免不同批次及禽種之家禽混合飼養。
(四)維持禽舍環境,並避免密飼,以減少禽隻發生緊迫,增加罹病風險。
(五)禽場內禽隻如有罹患、疑患動物傳染病或病因不明而死亡時,應儘速向禽場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報告,切勿隨意棄置。
(六)切勿使用非法動物用藥物、血清及疫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