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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轉知】國民年金法第12條及第40條修正條文,並自公布日施行。

【轉知】國民年金法第12條及第40條修正條文,業奉總統109年6月3日華總一義字第10900060541號令公布,並自公布日施行。

 

修正重點如下:

一、第12條:新增「中低收入戶」保險費補助身分,由政府補助70%(目前為1,151元),被保險人自付30%(目前為494元)。

二、第40條:放寬遺屬年金給付請領者工作收入上限,由「國保月投保金額」(目前為18,282元)提高為「基本工資」(目前為23,800元)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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