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依兵役法第四十一條規定,應受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之後備軍人及補充兵,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得予緩召:
(一)患病經證明不堪負作戰任務者。
(二)現任國防工業之專門技術員工,經審查核定者。
(三)現任國民學校教員,曾在教育部認可之師範學校畢業或經檢定合格任教一年以上,經審查核定者。
(四)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,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:
1.無同父兄弟者。
2.有同父兄弟,而均已應徵或應召在營服役者。
3.有同父兄弟,均未滿二十歲者。
4.經核定為低收入戶者。
(五)無同父兄弟,而其父已年逾六十歲或死亡者。
(六)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在追訴中者,或犯罪處徒刑在執行中者。前項緩召原因消滅時,仍受召集。
二、緩召之申請:前項之(四)(五)兩款之申請應向鄉鎮市區公所役政單位辦理:
(一)兵役法第四十一條第四款《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》緩召,初次申請應備證件:
1.現戶全部戶籍謄本(含生父之戶籍謄本)。
2.切結保證書。
3.其他有關證明文件(如:家屬、殘廢痼疾證明、學生在學證明)。
4.本人印章、身分證、退伍令。
(二)兵役法第四十一條第五款《獨子緩召》:
1.後備軍人應具備條件:
(1)無同父兄弟。
(2)生父年逾六十歲或死亡。
(3)本人須年滿三十歲。
2.初次申請應備證件:
(1)現戶全部戶籍謄本(含生父之戶籍謄本)。
(2)切結保證書。
(3)其他有關證明文件。
(4)本人印章、身分證、退伍令。
(三)年度緩召申請於每年四月一日起至四月三十日止,逾期不予補辦(申請延長時效之手續同初次申請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