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服常備兵役男申請優先分發或調返戶籍地服役之條件?

一、有下列情形,優先分發戶籍地服役:
(一)凡屬地方政府核列低收入生活扶助戶徵屬之現役官、士、兵。
(二)兄弟二人(含以上)先、後入營,其身分不論為、士或兵,已入營者未在戶籍地服役(不限軍種),得由後入營者提出申請優先戶籍地區抽籤分發。
(三)父母、兄弟姐妹於服役期間「因公死亡」之在營官、士、兵。
申請程序:
(一)以上申請均以一人為限,申請者應檢具證明文件如后:
1.當事人申請書。
2.全戶戶籍謄本。
3.第一、二款申請者:在營者服役證明及未在戶籍地服役之單位證明。
4.第一款申請者:低收入戶證明文件。.第三款項申請者:因公死亡證明文件。
(二)由當事人向新訓中心提出申請,並由新訓中心審核後,依總(司令)部核定各單位之需求員額,辦理優先戶籍地抽籤作業。
二、申請調返戶籍地服役申請條件:
(一)凡屬地方政府核列低收入生活扶助戶徵屬之現役官、士、兵。
(二)兄弟二人 ( 含以上 ) 已同時在營,不論其身分為官、士或兵,均未在戶籍地服役者(不限軍種),得由一人提出調返戶籍地服役申請,惟其剩餘役期必須在半年(含)以上。
(三)父母、兄弟姐妹於服役期間「因公死亡」之在營官、士、兵(以一人申請為限)。
(四)常備兵因家庭變故無法維持生活,申請提前退伍,不合「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規定」者,由各總(司令)部依申請及證明資料,查證其家況確需服助者,於權責範圍得核定調返戶籍地區單位服役。
申請程序 :
(一)以上申請均以一人為限,申請者應檢具證明文件如后:
1.當事人申請書。
2.全戶戶籍謄本。
3.第一、二款申請者:在營者服役證明及未在戶籍地服役之單位證明。
4.第一款申請者:低收入戶證明文件。
5.第三款項申請者:因公死亡證明文件。
(二)由當事人向服役單位申請,並由服役單位審核後,層級總(司令)部核定調返戶籍地區較近之單位服役;惟所調之職缺應符合申請人之軍職專長,如無適缺,可保留其申請資格,俟有出缺時優先派補。(三)第四款申請者,由總(司令)部於核定時依權責檢討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