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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6年3月公務機密維護宣導-病歷資料是否屬於個人隱私範圍?

病歷資料是否屬於個人隱私範圍?

「個人資料」:
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 條第 1 款規定,個人資料指自然 人之姓名、出生年月日、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、護照號碼、 特徵、指紋、婚姻、家庭、教育、職業、病歷、醫療、基 因、性生活(包括性取向)、健康檢查、犯罪前科、聯絡方 式、財務情況、社會活動等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 別該個人之資料。 
個人資料中有部分資料性質較為特殊或具敏感性,如任意蒐集、處理或利用,恐會造成社會不安或對當事人造成難 以彌補之傷害,故另規定較嚴格之蒐集、處理或利用要件。 該特種資料包括醫療、基因、性生活、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 5 種個人資料屬特種資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