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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」修正條文

一、依據行政院109年3月10日院臺法字第1090084011B號函辦理。
二、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」部分條文,業經行政院與考試院、監察院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以院臺法字第1090084011號考臺組貳一字第10900013741號及院台申伍字第1091800081A號令會銜修正發布施行。
三、主要修正內容係刪除查閱辦法第17條申請人每年查閱同一申報人申報資料次數,以及同辦法第18條申請人一次僅可查閱一人申報資料之限制規定。
四、檢附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」修正條文1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