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補助對象:設籍本市並實際居住之6歲以上至未滿18歲兒童及少年,且經醫師診斷證明有持續療育需求者。
二、補助項目及非補助項目:
(一)補助項目:補助對象至衛生福利部公告「各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早期療育服務單位彙整表」所列療育單位或政府合法立案之醫事(療)機構,進行全民健康保險不給付須全額自費之療育訓練,得依規定申請療育訓練費用補助 。
(二)非補助項目:掛號費、一般門診、診察費、評估費用、藥品、證明書費用、雜支等其他非屬療育訓練項目之費用。
三、補助費用標準:每人每月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4,000元整,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6,000元整。
四、申請方式及期限:
(一)補助對象於當月完成療育訓練後,申請人應於完成訓練結束後6個月內(逾期不予受理),備齊應備文件向兒童及少年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。前述所稱申請人,係指補助對象之父母、監護人、或實際照顧者。
(二)同月份須合併申請,如當月已申請核定補助金額過,不論費用是否已達最高補助金額,均不再受理第 2 次申請。
五、申請應備文件:
(一)申請表。
(二)申請人及兒童或少年最近3個月內戶籍謄本。
(三)醫院開具有持續療育需求之診斷證明書。
(四)收據正本,且須註明療育項目、療育日期及療育金額並核章(包含治療師職章及療育單位章)。
(五)具領人存摺封面影本。
(六)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證明文件。
六、審查及核撥:申請療育補助經審核無誤後,依社會局會計程序,逕撥申請人指定之帳戶內;不符合申請資格者,由社會局逕予退件函送區公所。
七、申請人或補助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主管機關應不予補助或停止補助:
(一)同一事故已依其他法令取得政府扶助或補助。
(二)提供不實資料、拒絕或隱匿主管機關所指定之文件。
(三)以虛偽證明、詐欺或其他不當行為申請及領取補助。
(四)同月份重複請領。
八、服務窗口:臺南市北門區公所社會課(聯絡電話:06-7862001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