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養殖漁業生產調節獎勵作業規範

養殖漁業生產調節獎勵作業規範簡介(正式版)
 
 
一 、申 請資格 :陸上魚堪養殖 漁業登記 證負責 人且 108 年度放養申報主產物為石斑魚類、午仔魚、鱷魚類、武目魚、 台灣網(吳郭魚)、甲魚者  。
 
二 、申請期限:109 年 3 月 30 日起至 109 年 4 月 30 日止(上班日上午 9 : 00 -11 : 30 ;下午 1 : 00-4 : 00) 。
 
 
三、申請資料(詳見附件): (文件務必齊備,補 件 逾期 視 同 自行放棄 )